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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大假問題???.............(15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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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:

1.本人由31/08/2011做到27/04/2012(約1年零9個月) 第一年有7日大假,第二年有8日大假. 第一年在年假時話放多日.(即初四.)咁第一年就有6日大假.係唔係呢. 2.第二年做到27/04/2012(計埋一個月通知期.)共270日. 即270/365*8=5.9~6日.再扣埋三日的年假.(初4.5.6).=3日大假.係唔係呢. 3.第一年+第二年=9日係唔係呢? 4.我辭職時同佢講想折現拿錢.佢話要考慮吓. 佢可否拒絕呢?如拒絕,我又唔想放.怎麼辦? 更新: 我係無驗合約的.辭職老闆無叫我寫辭職信.我係以口頭方式的.有無問題?

最佳解答:

1.本人由31/08/2011做到27/04/2012(約1年零9個月) 第一年有7日大假,第二年有8日大假. 第一年在年假時話放多日.(即初四.)咁第一年就有6日大假.係唔係呢 答 :估計你應是2010年入職才可以計算出做了1年零8個月(不是9個月)的年資。 按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第一年及第二年可累積年假都是7日,第三年才是8日。 年初一、初二、初三是三天春節假期,春節假期是全年12天法定假日其中三天,法定假日與有薪年假無關。年初四額外放了一天有薪假期給你,在得到你同意下是可以扣減你一天有薪年假,如果當時你不同意,是可以選擇年初四放無薪假,而保留有薪年假日數不被減少。 2.第二年做到27/04/2012(計埋一個月通知期.)共270日. 即270/365*8=5.9~6日.再扣埋三日的年假.(初4.5.6).=3日大假.係唔係呢. 答 :第二年可累積年假是7日、不是8日。離職時按比例計算出的年假日數出現小數是不會算作1日的。31/08/2011~27/04/2012只有241日,沒有270日那麼多,你似乎把31/08/2011這一天算作一個月了。 3.第一年+第二年=9日係唔係呢? 答 :計算出來的答案應不是9日!讓我計算如下: 31/08/2010~30/08/2011是第一個假期年,做滿可累積年假是7日;31/08/2011~27/04/2012是第二個假期年,按比例計算年假如下:241/365 x 7日= 4.621日。由入職到離職共累積11.621日年假,扣除已放了4天年假,公司欠你7.621日年假。 要特別注意的是放春節的三天法定假日是不會扣減有薪年假。 4.我辭職時同佢講想折現拿錢.佢話要考慮吓. 佢可否拒絕呢?如拒絕,我又唔想放.怎麼辦? 答 :《僱僱條例》規定通知期開始後,僱員是不可申請放年假的,僱主亦不能於通知期內強迫僱員放年假。未放的年假法例規定僱主要補回年假薪酬給僱員,會於僱員最後一期工資支付。 如果僱主要你提早7天走代替少支付7天年假薪酬給你,除非你特別有須要早走7天,否則你不應答應。原因:在你不同意下僱主要你早走7天的話,除了不能扣減你的年假薪酬外,還得補償相抵日數工資(7天工資)作代通知金給你。 如果你答應少取回7天年假薪酬換取7天早走,法例就會視作你因為欠了7天通知期給僱主而要補償7天工資作代通知金給僱主。而你未放的年假僱主仍要補回年假薪酬給你的。 辭職通知期開始後未放的年假只可取回年假薪酬而不可有年假放,能代替通知期的只有代通知金,僱員把得到的年假薪酬金額用作代通知金換取提早離職,才變相做成未放年假可以扣減通知期日數現象。願不願意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於辭職情況下是由僱員決定,沒必要理會僱主的"考慮"。就算你沒有未放年假,你一樣可以提早走而無須得到僱主同意的,只須補回相抵日數代通知金就可以了。 參考資料: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ConciseGuide.htm (第四章有法定假日與有薪年假相關內容、第八章有說明通知期不足要補代通知金) 如仍有疑惑,建議你致電1823查詢。

其他解答:

你計錯數,你做得八個月噃,你可能攞唔到七日假。 通常做滿一年先可以攞夠七日假,你冇放過假可能會計返錢,但你公司亦有權拒絕,你問清楚先,如果唔得,咁你咪入紙放假,放哂你應得假期。 你要唔要書面辭職唔重要,但你最好要求公司發出離職信俾你,英文叫testmonial,證明你受顧職位日期,與及你係自願離職,唔係被炒。大部份公司都願意發信,但同樣可以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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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pi93gk88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